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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秩序


医疗场所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特殊公共场所。干扰和影响公共医疗秩序,是对其他患者医疗权利的侵权。当患方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相关程序合法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占据医疗办公场所,影响正常工作、诊疗活动的;

(六)在医疗机构悬挂横幅、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干扰诊疗环境的;

(七)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的:

(八)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关于患者遗体停放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其遗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疗机构在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后,有权利按医疗机构内部规定对尸体进行处理。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患者在医院死亡后,患者家属有故意将患者遗体滞留于医疗或病房内,甚至摆设灵堂、花圈,殴打医务人员等严重干扰医院正常医疗秩序行为的,医疗机构有权利制止并上报公安部门;患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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