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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

威海市中医院

议事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决策水平提高和医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公厅印发《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市纪委《加强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办法(试行)》和《威海市中医院医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医院议事决策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牢固确立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地位,坚持党委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充分发挥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充分尊重客观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决策,确保决策事项契合客观实际,符合客观规律,达到主观客观的有机统一。

(三)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决策,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畅所欲言,最后形成集中统一的意见。维护职工参与决策的权利,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建立职工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和集体决策的决策机制。

(四)依法决策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规范决策流程,强化政治性、合法性审查,依法确定决策事项,依法行使决策权力,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科学规范。

(五)公开决策原则。决策医院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结合实际,采取适当形式适时公开,切实保证广大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是医院的决策机构。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行政领导班子由院长、副院长、工会主席及其他领导人员组成,是院党委的执行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委决策的“三重一大”等事项,可在院党委的授权和本制度的规定下,通过院长办公会集体决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向党委汇报决策事项和执行情况。

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可对涉及到医院改革发展、职工切身利益和民主科学管理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职工理事推荐等问题,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监督评议权等法定的职责和权力。

理事会作为医院业务工作的议事咨询机构,按照院党委意见参与医院建设发展相关问题的研究讨论,为院党委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科室。南院区、各紧密型医联体的重大事项决策,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决策形式与范围

第六条 医院议事决策通过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实现,分别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和原则进行决策。

第七条 医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由党委办公室承办(党委办公室与院长办公室合署办公),一般每周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重要工作;医院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各项工作年度计划;审议并发布医院年度工作报告;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设机构、中层干部岗位的设置和调整;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研究决定医院土地、房屋、大型固定资产等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调整、变更及相关无形资产的管理与使用,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事项。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分工及报备,医院党委管理的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人员的任免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院级领导人员和后备人选的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荐,本级及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审定,《威海市中医院章程》要求的各委员会的建立和调整,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参与国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2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及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20万元以上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医院20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审定预算外的资金、超过预算一定限额(5万元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大额资金。

(五)其它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和主持,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承办,一般每周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通过拟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二)研究拟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学科建设、技术创新、科研计划与职工培训等专项规划的实施方案;拟定和发布医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编写医院年度工作报告并报党委会审议发布。

(三)研究医疗护理服务、医院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定期拟制医疗护理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方案;拟定安保维稳和医院应急处置预案,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处置医疗纠纷和突发应急等重大事件;协调处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地方业务管理部门的事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在医院总体绩效分配与考核方案的指导下,落实执行医院各岗各类人员薪酬标准、福利待遇等事项。

(五)拟订医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人员配备方案,并提请院党委会审议后执行。

(六)研究医院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国际合作交流、国内外医学技术、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研究20万元(含)以下、5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研究医院对外捐赠或受赠资金、物质和设备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医院“三公”经费开支情况。

(八)研究审议医院月度、半年财务预算和预算调整意见;研究国有资产处置、调整、变更及相关无形资产的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执行。

(九)讨论决定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等事项。

(十)研究落实其它党委会议决议事项。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院工会承办。职代会审议、决议并监督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听取审议医院工作报告,审议医院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听取医院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实行院务公开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医院提出的医院体制改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经医院研究制定的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职称评聘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重大事项。

(三)在院党委领导下,每年或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四)法律法规或院党委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理事会作为医院业务工作的议事咨询机构,为党委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理事会办公室承办。

理事会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由院党委确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十一条 医院通过会议进行研究决策,在遵循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界定的基本原则的前提和基础上,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在提交决策事项前,经办科室或有关部门应事先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必要时拿出可行性调研论证报告,并征求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经分管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决定。

(二)会议组织部门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收集并送达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让班子成员保证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三)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以列席党委有关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四)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没有交叉任职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五)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重要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达意见,党委书记、院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末位表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者论证后再作决策。

(六)医院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十二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均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当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对纪检监察意见明确记载,存档备查,会后编发纪要。

第十三条  健全决策前论证与听取意见机制。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应当经过专家咨询或者论证;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实施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建立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沟通制度,集体议事决策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形成共识,做到重要决策事先沟通、日常工作定期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党委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按照有关要求,由院纪委负责,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会议议题申报表》报告市纪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市纪委纪检组)征求意见并邀请派员参加会议;决策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备案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情况表》、会议纪要等报送市纪委纪检组备案。

第十六条 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事项不得临时动议。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补办决策记录或纪要,并按规定向市纪委派驻组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落实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符合回避制度规定范围的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回避。与会人员要遵守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会议承办部门要认真规范地做好会议记录,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和责任追究明确,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纪要、记录档案,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医院决策形成后,医院各级领导班子要团结带领广大干部职工,推动决策的执行,监督决策的实施。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保留意见的同时,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在组织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第二十条  医院决策形成后,具体执行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落实执行,确保质量进度,并做好沟通汇报,不得推诿和拖延。决策的执行和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岗位目标绩效综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工会等会议承办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与负责决策执行的分管领导、部门或科室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做好催办和督办,并定期报告落实情况,确保重大决策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医院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汇报请示;执行过程中发现情况变化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停止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其他原因导致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启动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医院议事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重要依据和重点事项。医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情况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或党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其他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院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医院议事决策的形成过程、贯彻执行、备案上报、回避保密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按规定提出纠正建议。

第五章  责任界定与追究

第二十六条 院党委是医院“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党委书记是“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第一责任人,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负总责。院长是党委会议决议落实和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责任人,对相应事项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并按权责统一的原则,对事项决策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违反集体决策原则,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医院重大事项的;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按程序报告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的。

    (五)有意规避监督、不配合监督或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监督整改意见的。

 (六)违反保密纪律,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七)其他造成决策失误或因决策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进行问责和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确保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量罚得当。能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经调查研究,可视情况按规定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责任追究工作由院纪委牵头负责,按程序报党委研究后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医院院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修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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