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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医院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为提高我院对上级突发事件响应能力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水平,保障我院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威海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1.2 医疗卫生救援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资源共享、加强协作、全员参与的原则。

1.3 本预案适用于我院直接组织以及外派参与上级统一组织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 组织体系建设

2.1 成立威海市中医院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我院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领导机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等院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在上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指挥、组织、协调、部署全院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医务科。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相关决议的执行及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医务科主任担任。

2.3 我院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组建一支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主要负责地震、洪涝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实行听班制,队员要保证联络畅通,反应迅速,接到救援指令后45分钟内集结完毕,快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及时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我院结合医院发展以及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可逐步建立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2.4 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特殊紧急情况下,可由领导小组现场指定有关人员担任。

2.5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指导。必要时,可直接参与救援工作。

2.6 内科系统、外科系统、医技系统、行政后勤支持系统、护理系统都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体系建设工作,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专业特点,按专业类别成立相关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小组,有关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 应急响应与处置

3.1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我院严格执行上级对突发公共事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管理程序,全院各级各类人员要认真学习事件级别分类、预警颜色及事件分级标准,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响应及时准确。

3.2 信息获取渠道的管理

全院各级各类人员,一旦获取突发性事件包括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必须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上报医院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医院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全院应急响应程序。

3.3 本着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急救先行的原则,我院急诊科为突发事件的第一响应人,接到救援指令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救援过程中,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3.4 启动全院应急响应程序后,领导小组要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队伍,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落实各项医疗救治措施,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确认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现场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响应级别及相关处理程序,及时向上级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并按上级要求及规定程序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5 切实做好伤病员的转送工作。当突发事件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a 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跨单位转运的病人,要按上级部门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填写转运卡。

b 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c 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接受转运救治任务的相关科室要在接到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做好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救治工作及时有效。任何科室与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6 对于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伴有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科、院内感染管理科等有关部门与科室要本着“因地制宜,及时响应”的原则,利用现有条件,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范疫情的发生,控制疫情的传播与蔓延。公共卫生科可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本应急预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下发我院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7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结束。

4 应急保障

4.1 院内公布我院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和应急通信系统,实现与领导小组成员之间及相关科室、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通信畅通。

4.2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提高紧急情况下的指挥调度能力;急诊科与各专业救援小组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4.3 我院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物资储备库,储存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和有关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并保证处于备用状态。血库要加强血液储备,建立应急流动储血机制,确保应急状态下的血液供应。

4.4 护理部要协调与处理好突发事件救治过程中的护理人力资源的调配与相关护理工作;院长办公室保障工作用车、通讯工具及相关事务的协调工作;保卫科制订治安维护工作方案,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他相关科室要在自己的科室职责与专业范围内,支持与配合全院的救援工作。对于大型医疗救援事件,我院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信息、医疗、防控、物资和宣传等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 附则

5.1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培训工作,认真组织模拟演练和考核。演练工作要融锻炼队伍、规范程序、确立标准、宣传教育于一体,增强应急能力,增进各方面工作的衔接配合能力,提高应对能力与工作水平。

5.2 我院对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组织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我院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5.4 本预案由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管理标准

级别

预警颜色

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红色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或在一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下同)内发病10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波及2个以上市,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省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涉及我省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橙色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药品安全事件,在全省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延势头紧急,已经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5)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黄色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病例死亡;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10)药品安全事件,在市或县(市、区)辖区内影响扩大,蔓延势头有升级趋势,已经导致1人重伤、或者5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1)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蓝色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2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4)一次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5)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病情可能危及生命;

(6)药品安全事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较为严重,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势头,已经导致1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7)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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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7,108,109,110,112,115,117,118到中医院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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