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预警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控制重大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预警范围
(一)发现甲类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按甲类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二)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三)发现同一种急性传染病在同一自然村、街道、集体单位(场所)一日内出现3例及以上,或一周内出现5例以上。
(四)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中报告范围与标准者。
二、报告程序
(一)接诊医生发现预警范围病例,应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同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
(二)公共卫生科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区疾控中心。
(三)疫情管理人员应于2小时内对报告信息进行网络直报,并向本单位相关科室发出预警信息。
